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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C2008324号)。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笔者将有关税收优惠作一下梳理。 1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

根据同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销售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根据通知,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根据地区不同实行差别税额。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

1.5元至3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3.印花税的减免。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合同免交印花税。如果为了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免0.5‰印花税;如果属租赁合同,免1‰印花税。

4.契税的减免。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3%-5%的契税,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

2 房地产开发商建造廉租房经济房享受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房地产商开发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降低其开发成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给娱乐游说。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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