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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须沿法治轨道

地方治理,须沿法治轨道(人民时评)

李曙明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30日 05 版)

良法和善治缺一不可。地方治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不仅要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还要有明确的法条依据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草案第45条是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该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立法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具体到机动车限行条款,它要调整的是,车主充分开车和所有市民(包括车主)对空气清洁、交通畅通诉求之间的平衡。对于特殊情形下必要限度限行的正当性,人们能够理解。但必须强调的是“特殊情形”“必要限度”,因为它事关公权力的规范行使,也涉及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

限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推进,不仅要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还要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用这样的视角审视一些地方法律依据不足的常态化限行,能否经得起“法外设定权力”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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