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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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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房屋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电梯、天线、照明、锅炉、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单幢房屋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房屋,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建立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委托代管维修基金,并对代管的维修基金进行核算和使用审核。

第二章 归集

第七条 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计交:

(一)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提取;

(二)购买无电梯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交,购买别墅的,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5元计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计交。

第八条 下列房屋由购买人或产权人按前条规定计交维修基金:

(一)集资建造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购买未交纳维修基金的转让房屋;

(四)未售出空置、出租或自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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