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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英语2(修订版)课后答案与课文翻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陆效用、曾道明主编 研究生综合英语2(修订版) 课后答案与课文翻译

隐私与媒体:神圣何在?

奈特.亨特夫

几年来,我一直在纽约社会研究新闻学院教实地采访课。许多学生和几乎所有应邀专家都是新闻界人士。我曾询问每一个专家是否为了采集一个新闻故事,会有什么不愿做的事情。他们大多数的反应是好像以前想都没想过这个问题。他们只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勤奋的记者可能——事实上也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挖掘新闻。

我问这些记者,遇到不合作的采访对象时是否会窃听他们的电话,是否会掩饰身份混进他们的公司乃至他们家里。回答往往是肯定的,而且语气无比自豪。毕竟,为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这是我们记者职业的基本信条,为此,记者必须特别善于随机应变,大胆创新。

课后,其他一些记者向我透露他们曾设法搞到陪审团不向外公开的会议记录并将其发表。这里,需要提请您注意的是当时被大陪审团调查的当事人尚未受到正式起诉。假如当事人是无辜的呢?他告诉我,因为这个人受到过陪审团传讯,他就有新闻价值,而这才是至关重要的。

我的不同看法是,记者在危害隐私方面仅次于政府。他们常常扮演便衣警察的角色,有时则像个正气凛然、咄咄逼人的检察官。譬如,面对媒体的采访,公民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无可奉告”这句话总是毫无例外地被记者假定为“有罪”。一旦做出这种假定,记者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对这位保持沉默的公民“穷追不舍”。如果现在我为联邦调查局招募人员的话,我肯定会极力游说新闻记者去充当候选人。

最让我感到不安的是,几乎所有记者都认为在工作中采取这样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的。他们首先显然忘记了《第一修正案》(正在日益遭到抨击),本来是用来保护新闻自由免受政府干涉的,它本不是用来特意对付那些被采集新闻的记者们追得东躲西藏的市民的。可大部分记者一心只想着要获取新闻。记者们应该慎重对待个人隐私权的说法被看作是一种危险,威胁了他们的特殊身份。(他们的反应又像警察了。)

这并非是说隐私权永远不可侵犯。若真是这样,我们就只能读到一些新闻发布会和购物的信息。理查德·尼克松的白宫隐私受到侵犯是合法的,因为他们犯了罪。同样,我也曾公开过市政府内外部召开的一些秘密会议的结果,因为有人炮制了欺骗公众的谎言。

而另一方面,几年前,一名警官向我透漏在一次警方突击搜查同性恋酒吧时,发现了有一位立法官员就在其中,我没有将其公之于众,因为我看过他的工作表现记录,看不出他的私生活和他的立法工作有什么联系。相反,华盛顿媒体数年来没有公开报道过在行使立法职责时明显喝醉了酒的国会议员的姓名,而这就是选民们应该知道的新闻。对婚外恋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呢?这取决于这种关系是否影响到公众人物的公开生活。如果女方领取外国政府的工资,而其男友在对外关系委员会任职,披露这件事就是合法新闻。而如果总统是个好色之徒,而且这又涉及到国家的安全问题,那么就应该告之选民们。

在这些事情上很难做出泾渭分明的判断,但是记者至少要一直清醒地认识到隐私和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反,一直有这样一种倾向:凡是能搞到手的任何信息都会发布,不管它是以什么方式获得的。当然,我并不特别关注全国媒体大肆传播小道消息,因为只有他们声名显赫或声名狼藉,而且实际上他们一直在努力要引起这种注意,他们才能进入这些栏目。因此,他们是自愿把自己的大部分隐私暴露出来的。

最让我关注的是由于媒体不必要的注意而受到严重伤害的一些公民。就公布被逮捕者的名单而言,多年来,新闻机构一直努力获取这方面的信息。反对派们包括美国民事自由组织,坚持认为公众没有必要了解某人是否被逮捕过和谁被捕后又没有最终定罪。大部分人的确没有最终定罪。既然被查明是“无罪”,为什么要公布他们曾被逮捕的事实,让他们当众受辱?然而,在许多州,媒体都已获得了这项令人质疑的权利。

譬如,在纽约州,法律规定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人雇主、任何机构都无权询问求职者是否曾经受过拘捕。而且,所有被免除刑事处罚者都可以消除他们在官方记录上留下的指纹。若不是媒体查出他们的逮捕记录并加以发表,这些公民的隐私完全可以得到保障。

去年十月,在缅因州,由百名记者组队去验证州的“知情权”法,这次胜利之旅就是媒体热衷于此的明证。他们挺进各个地方警署,要求查阅近期被捕人员的全部记录(不看定罪的,只看被捕的)。111个警署中有99个完全照办。在极少数保护隐私权的警官中,有一个就是新格鲁塞斯特镇的唯一的一名警官。他告诉记者在最近四年他没拘捕过任何人,即便拘捕过,也不在记者过问的范围之内。事情本该如此。

同样,有一些州采取封存青少年犯罪记录和成人轻罪记录的做法。如果以前的被告不再重犯,有关他以前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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