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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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