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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杭

建市〔2009〕219号)

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建市〔2009〕219号

杭发改投资〔2009〕218号

杭财基〔2009〕765号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09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人工费风险控制的动态调整仍按照市建委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5、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工程,自2009年9月1日起应按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施工取费费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的投标报价最低费率下限作出相应调整和明确。

各区、县(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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