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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

系列(一)

第一章 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 ”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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