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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逾期办证的法律责任

作者:颜雪明,万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房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关于商品房逾期办证的法律责任

颜雪明

【案例】2007年8月,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两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在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内取得《房地产证》,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至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2008年11月房屋交付。2011年1月,林某以开发商未依约为其办理房地产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两套房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被告抗辩称,本商品房早已具备办证的条件,已依约向原告寄送《办证通知》和《办证须知》,有《特快专递详情单》为证;但原告林某至今拒不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这是未能办理房产证的真正原因。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中未注明其向原告邮寄的材料名称,不能证明已向原告发出了《办证通知》和《办证须知》的事实,因此涉案房产至今未办证的责任在被告。故判决,被告应承担迟延办证违约金共计约102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法院不管原告是否存在消极办证的事实,不是客观地综合各种证据来认定事实,判断迟延办证的责任,只看被告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且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要求苛刻,事实上支持了原告恶意诉讼获利。

这个案件引发我们以下思考:1、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主体是谁?2、现行法中关于迟延办证的责任是否合理?3、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迟延办证纠纷案件中应当如何公平确定责任?4、开发企业如何规避迟延办证的法律风险?

一、商品房转移登记的主体是谁

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首先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之后,再将售出的商品房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这个转移登记,就是俗称的办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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