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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道交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对于事故认定书是否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分担可能会存在偏差。另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如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由法院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同时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的并不一致,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或误解。 对此,笔者认为:

1、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

《道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在将之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因而其并不具备预决效力,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亦不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公定力,该行为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政法上的责任划分不能等同于民法上的责任划分。

《道交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交警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依据的是该法中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该认定书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领域内的评价,交警部门也是根据各方当事人违反《道交法》的程度而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该认定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和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上。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则依据的是行为在致损中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的大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或仅仅只考虑原因力的大小(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

但是,《道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包括规范道路通行秩序,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车辆、驾车人员的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还包括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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