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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新农开办项〔2010〕8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农开办项〔2010〕90号)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类项目;本地粮油、果蔬、畜禽等加工转化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外销平台建设项目。

扶持的重点环节: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与项目区农牧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加工转化、市场开拓和科技推广相关的能力建设。

项目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具有知名品牌和农副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并建立外销平台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独立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各地(州、市)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中,申报的固定资产拟贴息额,原则占全部拟贴息额30%以上。

(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中,严格执行(国农办[2011]170号),各地(州、市)农发办事机构特别是县(市)必须对拟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已落实贷款情况进行实地特别是贷款金额调查,提供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上级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终端系统对每笔贷款的合同和贷款付息金额审查确认,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并必须提供由发放贷款行的上级终端行出具此笔贷款属实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三)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40%以下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四)各地(州、市)农发管理机构严格掌握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业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条件: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项目总投资主要由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构成,自筹资金不能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总和。

(五)财政补助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需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9年度和2010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即2011年已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扶持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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