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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香利诉被告李英杰、朱平安、朱付安、朱军安合同纠纷一案一

原告李香利诉被告李英杰、朱平安、朱付安、朱军安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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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郏民初字第405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香利,1971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

被告李英杰, 1971年6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朱平安, 1958年2月14日生。

被告朱付安1966年2月20日生。

被告朱军安, 1963年4月1日生。

原告李香利诉被告李英杰、朱平安、朱付安、朱军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新民,被告李英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朱平安、朱付安、朱军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香利诉称,2004年10月,原告的丈夫朱安阳与被告李英杰合伙购买一辆卡车搞运输,原告和丈夫东拼西凑共凑14余万元入伙买车,其中外借朱西安等亲朋、乡邻共九人81000元。2005年2月原告的丈夫朱安阳因病去世,原、被告双方协议汽车有李英杰经营,除朱安阳本金外,朱安阳买车欠的外债81000元有李英杰依照协议偿还,朱平安、朱付安、朱军安担保。时至今日,被告李英杰把经营的汽车私自卖掉,但没有按协议偿还外债,并且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却相互推诿不予偿还。现诉请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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