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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孙朝霞 孙昌兴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7期

摘 要:应收账款包括现存的应收账款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交易习惯不同,所以关于这两类应收账款能否进行债权转让的规定也差异很大。而且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效力,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各个国家中,应收账款在转让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将会产生文中所述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41-02

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对于保理商来说是一种新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因为,在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就是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所以其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规定的要件,并适用法律规定的使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法律规则。因此,下面是从债权让与的角度来说明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

在国际保理中,其业务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是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关于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在本文中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关于现存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未来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以及禁止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

1.现存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对于现存的应收账款,因为在性质上属于现实债权,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允许对其进行转让,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德国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转让合同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并生效后,债权就立刻开始转移,这个时候,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就取代了原债权人成为了新的拥有实体权利的债权人。通过《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把债权转让视为“抽象”的法律行为,把债权转让合同看成一种不要式合同,债权随着债权转让合同而转移。

在美国,关于债权转让方面的立法,最重要的应该是《统一商法典》,同时这部法典也是美国规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主要规范。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肯定了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统一商法典》在9-110,9-204,9-318等条款中的规定,不仅肯定了现存应收账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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