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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电工是指在农村从事10千伏以下配电网运行维护、农村供电营销服务,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农电工队伍是公司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的生力军。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司各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农电工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灵活用工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电工管理工作实行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分公司三级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管理职责

(一)按照《关于明确农电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界面的意见》(辽电人资〔2010〕169号)精神,人力资源部按照省公司《劳动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依据各地供电公司劳动定员及实际用工情况,会同农电工作部定期组织测算、核定并下达农电工用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二)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工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的批复情况,负责拨付经费到各市供电公司。

(三)省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农电工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专业政策指导。

(四)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电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电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农村电网维护费成本中的农电工工资、社会保障标准核定;负责制定农电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组织农电工招录及手续审批工作。

第六条 地市供电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电工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辖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农电工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报批及岗位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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