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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检察机关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证研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本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多方面,准确把握本罪中“首要分子”与‘嗷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区分其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界限。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强化诉讼监督、完善检察官联络室制度等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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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证研究 陈 摘要

鑫

李锦阳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本罪的主体

要件、客观要件等多方面,准确把握本罪中“首要分子”‘极参加者”与嗷以及“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区分其与聚众冲击国家 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界限。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强化诉讼监督、完善检察官联络室制度等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解社会矛盾,化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促进 关键词社会秩序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宽严相济作者简介:陈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察员;检李锦阳,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北助理检 察员。

中图分类号: 2 . D9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90 9 ( 1)0 1 7 2 10 -5 22 2 1-0 0 0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较大、民群众较关之间又到底是什么样一种关系呢?这是我们每一个承办人要搞人 注的案件,不能漏诉,不能错诉,察机关的职责就是通过工作清楚的问题。更检

使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笔者结合自 己办理此类案件的亲身体会,从公诉工作角度出发,对案件办理

首要分子,般是聚众的纠集者和直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一 即集聚众行为与犯罪行为于一身,但也有的首要分子只是在幕后

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重对检察机关如何通组织、并着策划、指挥和操纵其他人实施聚众扰乱行为,并不一定在现过办理此类案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进行阐述,出具体的措施场直接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提对这类行为人,只要能够 与建议,以期对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所裨益。 一

证明其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划、策指挥作用,应认定其为聚众就犯罪的首要分子。 - 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

件特点

( )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客

‘

不同的社会矛盾,用于不同的当事人身上,形成不同的的人。在实践中,作会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扰乱行为方式不同,的有

思想意识,同时选择不同的时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是自始至终参与聚众扰乱行为,有的则在他人正在实施扰乱行为

有的采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如集体上访、体请愿等。有的既用时,集半途参加进来并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则带头实施了扰有当聚众扰乱活动愈演愈烈时,悄然离去,又还有的则是与和平方式又以暴力方式相补充或者相互渗透,而有的则采用野乱行为, 蛮、力的方式。暴

首要分子事先密谋聚众扰乱活动并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聚众 行为,并不直接参与实施扰乱行为。总之,论积极参加者在聚不

( )发的前因较复杂二案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中,其

众扰乱行为中的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其在聚众扰乱行为中起只要

就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积直接因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以及为争夺眼前经济利益,经济收入减主要作用, 少等引起的较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往往因认为本村土区别就在于他们在聚众扰乱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司在

地占地补偿费、民费、染费等分配不合理,扰污对土地确权方案不法实践中认定积极参加者首先要将参加者与围观者分清,次要其满而发案。另外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映村干部腐败问题及对选将一般参加者与积极参加者分清反举工作有异议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占有相当大的部分。 ( )会影响较大三社

( )情节严重”‘二“及‘严重损失”的认定问题 这是笔者认为在办案中遇到问题最多,最难于把握,是最也

先不论每个移送的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是不是都能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节严重”“重损失”情、严这两个词作为但定罪起诉,因为这涉及犯罪构成问题,别是本罪的“特情节”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中予以表述,对于其具和“ 范二者关系,又无法在立法、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这果”问题。只说社会影响,案子只要

是到了检察院,几乎每个都是体含义、围、社会影响较大。 就给我们一线的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困惑。

二、公诉部门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及对策

有学者认为,在本罪中,情节严重是刑法典对构成本罪所作的情节限制,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研无法进行,成科造

即本罪既是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严重损失则是刑法典对构成本罪所作的结果限制,“又是结果犯。笔者认同此观点,以司法实践经验和对刑法秩序,节严重,使工作、情致生产、业和教学、营科研无法进行,造节犯,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原意进行解读,法者将情节和结果并列作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立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役、制或者剥夺政治权件内容,立法本意是情节严重不包括犯罪结果,拘管其即情节严重与 利。”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此三个方面的要求,符合本罪的客观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除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研无科

( )首要分子”‘一“、‘积极参加者”的认定问题个承办人都知道的,但是到底实施到何种程度的行为才能称之为

否则不构成本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每方面要件的要求,这造如“首要分子”“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极参加者”互法进行,成严重损失之外的其他严重情节,聚众扰乱社会秩或积?“与积相 (转第 19页 )下 O 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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