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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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