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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法律资料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地区】河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2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12.28

【正文】 全文

一、工勤人员的招收

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16至25周岁,熟练工为16至35周岁。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招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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