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良种繁育场诉吕东云、朱永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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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12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市良种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沈桂富,任场长。
委托代理人:方昌春,男。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吕东云,男。
被告:朱永和,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良种繁育场诉被告吕东云、朱永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并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良种繁育场的委托代理人方昌春、王磊及被告吕东云、朱永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租赁协议,共计租用土地面积26.399亩,租赁期均于2006年年底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曾通知被告,双方租赁协议业已终止,被告应将占用原告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恢复土地原状。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但由于租用土地种植的是苗木,全部移走需要一个过程,为尽早督促被告清理土地,原告于2007年4月12日向其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清理,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自合同终止至通知之日占用原告土地的费用。2007年年底,
上诉人吕东云、朱永和与上诉人南阳市良种繁育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 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 12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
上诉人吕东云、朱永和与上诉人南阳市良种繁育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 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 12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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