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客户选择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方式,可分次买入和卖出账户贵金属,但累计卖出数量不得大于累计买入数量;叙做买入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资金(与交易贵金属等值的资金,下同),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贵金属数量;卖出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贵金属数量,并在客户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资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十条 客户选择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方式,可分次卖出和买入账户贵金属,但累计买入数量不得大于累计卖出数量;叙做卖出业务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叙做卖出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金,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支付客户卖出贵金属的资金;买入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买入的贵金属数量,不扣收客户买入贵金属的资金,将交易盈亏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按买入数量与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计算出解冻金额,并解冻保证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保证金账户金额在扣减客户冻结保证金和账面亏损后为可用资金。客户可以将可用资金随时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按日对客户账户贵金属(盎司)或账户贵金属(克)项下的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合并计算账面盈亏。账面盈亏与客户保证金账户金额之和除以客户先卖出交易对应的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50%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客户可以预留手机号码);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20%、且客户仍未平仓(平仓是指对卖出交易进行反向操作)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代客户进行全额平仓,并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客户承担。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将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且客户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平仓,并从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实时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所报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达到客户的成交价格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四条 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等。 获利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设定的委托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止损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设定的委托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客户订立双向委托后,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客户提交交易委托并被中国工商银行接受,其相关账户内相应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在委托交易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不能用冻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办理其它业务。
第十六条 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客户可以撤销在有效期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将自动失效。在中国工商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
第十八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且不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美元现钞、现汇不能通过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相互转换。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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