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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李志忠)

判解研究-合同法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李志忠

上传时间:2006-5-14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i]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无权代理,故它既须具备无权代理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又须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即客观表象)。即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存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即令任何善意和合理的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依表见事实产生的原因,表见事实可分为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和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1、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

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以言语作的声明,如本人向他人声称自己授权无权代理人为某种法律行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2)以行为作声明,该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授权不明属于积极作为,即由于本人为授权行为且该授权对相对人而言不明确,导致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特定但实际并未被授予的代理权。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等等,均属于积极作为。以消极作为作声明的情形主要是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予否认,以及未尽告知义务等。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代理权终止或被限缩后,本人未及时告知相对人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等。因本人管理上的疏忽或懈怠,致使行为人利用其印鉴以其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也属于消极作为。

2、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许多情况下,本人并未为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时,相对人仍然有权直接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包括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或行为人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过去长期代理本人处理某些事务,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如遗产管理人。这种特殊关系或特殊地位多基于社会所提倡、法律所保护的信任关系、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而且有的关系还与特定的财产关系相联系,使相对人认为无需再予授权。

(二)主观上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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