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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以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吕延峰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准确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

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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