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像素(PIXEL)
LED显示屏成像的最小单元。 (8) 像素间距(PITCH)
相邻像素的中心距离。 (9) 显示模块(MODULE)
组成LED显示屏的在结构上独立的最小单元。 (10)视角(VIEW ANGLE)
观察亮度下降到沿LED显示屏法线方向观察亮度1/2时与法线夹角的2倍值。 (11)最大亮度(MAX BRIGHTNESS)
各基色最大灰度、最大亮度时LED显示屏法线方向观察亮度。 (12)平整度(LEVEL UP DEGREE)
发光体构成显示屏表面的凹凸程度。 (13)失控像素(OUT OF CONTROL PIXEL)
发光状态与控制区域显示方式不同的像素。 (14)刷新频率(REFRESH RATIO)
LED显示屏显示数据每秒被重复显示的次数。 (15)交接验收(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16)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7)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8)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9)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1)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2)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1) 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
收。
(2) 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
的顺序进行。
(3) 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包括LED条屏、室内双基色屏、室外双基色屏和
LED全彩色显示屏。
(4) 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3.2 产品质量检查
3.2.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LED系统LED显示屏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
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
产品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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