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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6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重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确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实现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目标,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加强监管的原则,优化招投标工作流程和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投资的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批复前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达不到必须招标但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进行比选。先行招标和比选产生的风险由申请的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省审批的项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实行属地管辖,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等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省管项目除外。

二、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比选应严格按省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执行。项目前期工作中按比选规定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且资格等级符合要求的,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同意其继续从事后续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招标的情形外,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以同意招标人自行招标: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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