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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就医与费用结算管理办法1.0

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

就医与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确保工伤基金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就医,黑龙江省粮食局专门指定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为工伤职工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工伤职工就医事宜;伊春市南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黑龙江省粮食局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省局人事处)负责对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并对工伤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伤就医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应当在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的科室进行。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人事处报告,补办住院审核手续,待伤情稳定后转往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科室治疗。

工伤职工旧伤(病)复发,需要治疗的须由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科室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工伤职工应填写《晨明水泥厂工伤人员旧伤(病)复发就医申请表》,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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