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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正确法律适用

2012 01 (下)

◆理论新探

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正确法律适用 柴耀田 摘要由于案件的涉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较为特殊。受到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渊源不完善的限制,我国法院往往简单地将我国法律直接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对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的讨论中可以得知,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以适用请求保护国法为原则,同时在遵守现有法律渊源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等问题加以慎重对待。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认定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1-273-02作为一般侵权来处理时,大陆地区既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又是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地,更能够带来查明法律的便利,那么选择适用大陆的法律自然是“理所应当”的。二、国外对侵权认定的法律适用国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两个争论,即侵权认定的地域性原则 (Territorialit tsprinzip)和普遍性原则 (Universalit tsprinzip)之争,侵权地法和保护国法之争。 (一)地域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之争有学者形象地对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作了这样的比喻:地域性原则下,不同国家的侵权行为像是在不同的水塘中投入不同的石子,各自激起了一圈圈涟漪。而在普遍性原则下,在一个水塘中投入一颗石子,就足够在全水面引起涟漪。对发生在不同国家的侵权行为,前者要求依照各国法律分别进行判断,而后者要求应用统一规则进行判断。 1.地域性原则 Ginsburg教授曾将著作权人在世界各国的权利束比作一只乌贼,国际条约的最低规定是其身体,而在各国的著作权则是各个触须,独立而且长短不一。美国法院传统上也奉行地域性原则,不愿将美国版权法适用于境外的侵权行为,除非境内有直接的侵权结果发生。这一原则在 Subafilms.v.MGM案③中得到了确认,法院坚持将美国版权法的效力限制在域内。 2.普遍性原则 Ginsburg教授主张应统一适用法院地法判断发生在世界各国的所有侵权问题。当侵权地、侵权人国籍、住所地、营业地中有在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包装进出口山东公司侵犯其“至宝”三鞭酒商标专用权案中,原告在香港地区申请注册了“至宝”三鞭酒的商标,被告向香港地区出口了“至宝”三鞭酒。受案法院在中国内地,而请求保护地与侵权行为地均为香港地区。法院选择了侵权行为地作为连接点,适用了香港地区的法律。此案中请求保护地和侵权行为地

同时落入了香港地区,因此法律适用结果是正确的,但这只是一个巧合,并不能说明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定正确的。如在吴冠中诉朵云轩案②中,法院以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为由适用了大陆地区的法律,驳回了被告请求适用主要侵权地香港地区法律的请求,其看似矛盾的做法反映出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混淆——当将知识产权侵权任一为美国时,法院就可以适用美国法于案中所有的侵权行为。也有学者主张对涉外著作权侵权认定统一适用作者的国籍国法。如果是合作作品,适用主要作者的共同国籍国法;如果没有共同的国籍国,则由法院来选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 Subafilms案之后,美国一些法院认为,坚守版权法的地域效力使得宪法中版权条款的经济激励目的被忽视。同时,国内版权法的域外适用可以使得美国的版权作品在境外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在 Sheldonv.MGM案④中,法官基于“Constructive Trust”的理由,将美国版权法应用于发生在国外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侵权地法与保护国法之争 1.侵权地法作者简介:柴耀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 D923.4

我国入世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2010年,如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369件,比上年增长 0.59%。在涉外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极为重要的一种类型,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此类案件得以合理解决的根本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步骤,即选择侵权认定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运用不同的侵权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下文拟以 2010年 10月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背景,从分析我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做法入手,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讨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一、我国的法律适用实践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虽然属于侵权案件的一种,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质,与一般的侵权案件相比,其法律适用仍有其特殊之处。我国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往往不区分知识产权侵权与普通侵权,按照普通侵权的冲突法规则适用了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第 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有共同国籍或共同住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以此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 18条规定:第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

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一观点正是误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对待,忽视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典型体现。 ①

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正确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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