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下载 文档下载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搜索 请输入内容:  
 导航当前位置: 文档下载 > 所有分类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侵权投诉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二是根据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再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公告》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这里要注意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二是具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取得的所得;三是课税的依据是公平交易价格。同时应注意,《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二、明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可以知道,股权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税的前提条件是“价格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需同时具备。《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行了界定,规定五种情形下可视为“价格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外判定为“无正当理由”,即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即除《公告》所列举的四个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例1:2010年1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5%的股权。2011年1月,张三以1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李四。由于张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00万元)。如果上述转让不能满足以下四种情形,即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那税务机关即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

上一页第2页

你可能喜欢

  • 工资计税
  • 最低计税价格
  • 股权转让方案
  • 个人问题
  • 国家与个人
  • 个人信息
  • 个人情况
  • 个人年度

热门文档

相关文档

站点地图 | 文档上传 | 侵权投诉 | 手机版
本站所有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等其它行为请联系我们.
文档下载 Copyright 2013 doc.guanda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