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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山西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及场所:

a)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b)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c)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d)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e)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固体总量达300公斤以上、液体总量达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f) 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2 术语与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 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的场所。

2.3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54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 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7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8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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