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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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