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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精华版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1、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

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质的状态。而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2、什么是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3、简答《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简答要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应该看到: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首先,二者又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但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1)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2)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第一,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第二,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相互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5、简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最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6、述为什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必要性分析来看:第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第二,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第三,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有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体、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 从可能性分析来看: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并正在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特定的新型部门法进行调整。这种明确的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客观存在,就从根本上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7、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有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8、简答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的环境立法有哪些特点?(1)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思想。(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的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它

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5)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0、简答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1)它们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2)基本法内容较为抽象,而单行法则相对具体(3)单行法是对基本法某一方面规定的具体化;(4)基本法效力高于单行法,单行法不能违反基本法的原则和立法精神;(5)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单行法则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作出规定。

11、简述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是一个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二级多元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12、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同时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13、论述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原理以及我国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

(1)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不利影响。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2)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 直接管制方法,就是由国家制定环

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即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3)我国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清洁生产制度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制度等。 14、举例说明环境管理机构的主要类型。(1)现有的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是由一个或几个有关的部或局分别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方面;这种体制在中央政府内没有环境保护的统管机构,而把环境保护工作割成若干部分由有关部门监管。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这种形式以显露出不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即在中央政府内设立一个由有关部的领导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各部的活动。如联邦德国的“联邦内各委员会”,意大利设立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智利的“全国环境污染委员会”等。(3)成立部以及专门机构,即把分散于各部的环境工作集中起来,由新建的相当于部一级的环境专门机构来统管。如英国、加拿大的环境部;丹麦的环境保护部;联邦德国的环境保护局等。(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即设立权限超过一般的部,或者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领导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环保局,日本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即以上四类管理机构同时存在。如英国把公共建筑、交通、住房与地方行政3个部联合,成立了相当庞大的环境部,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协调各部的工作,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仍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联邦德国除设有统管环境共工作的联邦环境局外,还设有协调各部门共工作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在中央有关各部如外交、财政、经济、农村食品、老公及社会服务、科技、国防等部也都设有部属的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环保工作;意大利设有环境部,只负责研究环境问题,另有13个部对其职务范围的环保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是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 15、简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16、简述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方法。

(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17、简述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应注意: 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 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4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2)制度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18、简述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19、简答公开信息的三个具体阶段和内容。1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2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3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

20、简述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作用。(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智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4)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21、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意义。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它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一般包括回顾评价、现状评价、预断评价三种。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评价,但不同于一般预断性评价。它不只是通过评价,一般了解未来的环境状况,而是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必须事先调查、预测和评价其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并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规划和开发建设,它是一项决定规划、开发和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⑶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根据这一原则,对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下列义务: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

22、论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

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该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经营。(3)“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以五万元一下罚款;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3、简述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缴纳排污费;(3)依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充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24、简述自然资源规划的概念及其目的。

(1)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2)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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