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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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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遴选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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