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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三篇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从近10年的实践看,我们质监系统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大体有这么四个阶段(其他执法部门也差不多):

1、害怕移送(主观原因:怕真的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就不能行政处罚了);

2、不知道何时移送(客观原因:因为2001年行政法规中的移送时间界定模糊,对2006年的《意见》学习理解得不深不透);

3、探索公安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查办;

4、建立机制,尝到两法衔接促进案件查结的甜头。

长期以来,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困扰,质监系统移送涉刑案件数量相对还是较少。

据执法司统计,2005-2010年5月,全国质监系统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仅807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5人。

今天我们只从质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视角,探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其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我们习惯简称的“两法衔接”),还包括许多内容,比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查处,质监主动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作出处罚决定前取得法院的支持等等,这些都很重要,对我们深入开展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一、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二、哪些案件应当移送?

三、何时移送?

四、如何移送?

一、质监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1、《刑法》:主要是第三章第一节第140条--第150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

2、2001年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4、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二、质监行政执法中哪些案件应当移送?

(一)涉嫌犯罪的质监违法行为种类;

(二)刑事追诉标准(数额);

(三)主观故意。

(一)涉嫌犯罪的质监违法行为种类

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中,涉嫌构成犯罪的种类主要有5大类12种: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侵犯财产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扰乱公共秩序罪; 5、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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