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周旺生教授
1、简述法律是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存在的社会规范C周旺生笔记整理:由法律的特征拓展
1.法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政权与国家的区别;
2.法的产生是通过与政权相联系的两个途径:制定和认可(认可包括对案例和习惯的认可);
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
普遍性并不是指一定在政权范围内到处通用(反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明确性是指法律条文的成文性
肯定性是指法律有确定的含义
4.法以调整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全部内容
对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表述
总体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
5.法是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不调整精神、思想
不调整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行为
6.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物质设施
不以被强制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有一套完整的程度
A人大法理学笔记:一、法是社会行为规范
法的外部特征(或基本特征)是指法在外部形式方面的特点。人们一般将法的外部特征归结为四点,即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一特征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法具有规范性。所谓规范性,是说法本身是一种规则或范例,它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以指引人们的行为。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有三个特点:
1、概括性。法律并不规定社会中的某一件具体的事件或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方案,而是从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事件的标准,并进而规定这些类行为或这类事件的法律意义。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以类行为或类场合为对象的,具有概括性。
2、普适性。是指法律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的,而是对某一类具有共性的主体都具有效力,这就是效力上的普适性。当然,普适性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在具体问题上对特殊的类主体也可以适用特殊的规则。
3、可预测性。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了一套明确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而且,一般来说,这种行为模式是比较稳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据此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和规划,免于陷入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二)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这是从法所调整的社会对象的角度说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规范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而单纯的技术规范则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人与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违反技术规范,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虽有明显区别,但有时二者是密切联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技术规范已经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因而也就具有了社会内容,从而成为社会技术规范。如果把这些社会技术规范确认为法律,就成为法律技术规范,构成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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