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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地方标准,必须要知道的

成都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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