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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

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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