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下载 文档下载导航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搜索 请输入内容:  
 导航当前位置: 文档下载 > 所有分类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侵权投诉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2012年01月20日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见附件)

市长 郭金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

第1页

你可能喜欢

  • 北京市政府采购
  •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
  • 北京市通州区政府
  •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 中国行政级别
  • 北京交通政策

热门文档

相关文档

站点地图 | 文档上传 | 侵权投诉 | 手机版
本站所有资源均来自互联网,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等其它行为请联系我们.
文档下载 Copyright 2013 doc.guanda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