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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泉州理工学校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泉州理工学校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现象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1、招收本班学生在家、到学生家中或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辅导、办班的或有其他变相收费学习辅导行为的;

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动员、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

3、单独或与他人(包括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合伙租(借)场地、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参与有偿家教或管理的;以各种名目举办“奥数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 特长班”等收取费用的;

4、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的;

5、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有其他收费教辅情形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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