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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冬诉赵金亮债权纠纷案

陈学冬诉赵金亮债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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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潭民一初字第69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陈学冬,男。

委托代理人周红凌,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亮,男。

原告陈学冬与被告赵金亮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5日、3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赵紫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中舟、胡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亮在2009年3月27日到庭参加诉讼,其余两次没有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之妹赵葵登记结婚,婚后赵葵要求原告于2007年4月1日从南京汇款2万元给被告;2008年8月26日在湘潭县石鼓镇司法所所长、双河村支书易礼成、湘乡市山枣镇侯丰村支书曾青华、人大代表周光辉等人的鉴证下,原、被告签订了《关于陈学冬与赵金亮经济往来的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原告夫妻关系破裂,离婚后凭离婚证或调解书、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2008年10月8日,原告与赵葵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2万元,但遭被告拒绝。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并赔偿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7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保险费损失32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他2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原告与被告的妹妹赵葵曾是夫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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