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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院审判文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2011年)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一步规范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被告人年龄认定

(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对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或调查核实;自诉案件应当自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

经查证,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真实年龄,而根据被告人自报年龄或者推定作出认定的,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 “自报”,或说明推定的理由。

(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三)被告人年龄的认定,原则上应采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对公诉机关仅以网载身份资料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据举证的,特别是被告人系未成年,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节点认定存疑的,应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调查举证。但有其他证据(如照片)可以印证该资料所证被告人身份真实性的,可依据该系列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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