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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 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

第二十七条

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 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款。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 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

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 九条,修改为:“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 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 申请设立登记。 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立登记。 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 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 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中的“及其出资 额”。

《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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