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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一、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挥办公室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服务与窗口作用,切实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服务,树立良好公仆形象;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统一考核奖惩;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牵头抓好市委、政府机关的创建工作;协调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市人大办公室: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负责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为市政协组织委员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协商讨论、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宜昌军分区:认真抓好部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和组织驻军部队积极参加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拥政爱民和双拥模范城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市纪委(监察局):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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