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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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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

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8]13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8-12-24

【实施时间】2008-12-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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