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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文新有、刘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文新有、刘洪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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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汉中民终字第62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袁寿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生于1983年3月8日,住四川省蓬安县利溪镇禹王街3号,系上诉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新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男。

委托代理人:潘捷,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23号南楼2门4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四宾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健,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4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博海,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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