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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年06月05日 15时51分 358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农业农村

“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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