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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11-12-11 20:04:0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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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公民义务,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如下(已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设立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

建议1、“第一章 总则”中,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校车安全相关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申诉,人民法院接到申诉,应当立案依法判决。

建议2、第二条应增加一款为:校车分为学校配备的专用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载客汽车。

建议3、第三条第三款所表述的“校车”,宜修改为“专用校车”。

建议4、第十四条第(一)中,”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一句,建议改为:“车辆产权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建议5、第十四条第(二)中,“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一句,建议改为:“专用校车符合小学生或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建议6、第十八条的第二款,建议增补内容按新一条规定如下: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购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校车使用许可的专用校车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建议7、第三十九条中,建议增补内容为:专用校车不得载运非幼儿、小学生上道路行驶。

建议8、“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应增补一条,对专用校车载运非幼儿、小学生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9、“第八章 附 则”中应增补一条为:学校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学生校外活动的用车安全,适用本条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

2011年12月11日



12月10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康乐幼儿园一辆校车投入使用。初 阳摄(新华社发)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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