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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网络化管理,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医保统筹记帐和收取参保人自行负担费用,不需要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账手续。

一、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2009年度)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个人缴纳125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等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5元;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政府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113元;属于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30天后)

参保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待遇、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待遇、门诊帐户、特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大病病种12个并规定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所致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大抢救医疗待遇等。详细内容可参阅《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三、参保缴费办法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参保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必备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申请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为参保居民进行登记、审核,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发给医保证和医保卡。

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低保“三无”人员等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按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计算,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办理新参保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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