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孙金良、孙德朋共同出资设立河北金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河北金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故城县新开区西苑工业项目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公司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刹车蹄铁制造、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孙金良 133029165505170013 货币 人民币300万元 60% 2008年12月8日 孙德朋 131126198802090075 货币 人民币200万元 40% 2008年12月23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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