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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

兵团 土地房产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兵团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四条 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兵团设兵团、师(局)两级土地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分级统一管理兵团的土地。

师(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兵团批准,可以在师(局)所在地、农牧团场独立工矿区设立分局,作为派出机构。

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按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管理。

经兵团批准,兵团、师(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师(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师(局)和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师(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人、财、物、业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兵团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兵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占用补偿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条 兵团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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