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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 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 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执法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对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重大变更、投资追加、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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