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
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
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实施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
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
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担全市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
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规章、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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