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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含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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