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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诉李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

李甲诉李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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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郾民初字第73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李乙。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2002年3月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5000元,口头约定有利息,利率为月息8厘。当时被告还称原告啥时候用钱啥时候还。但被告不兑现承诺,一直拖欠7年之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即刻偿还欠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欠款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于2002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李乙答辩称:1、欠原告25000元的事实存在,但是所欠的钱是前一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前一次借款在2002年经过双方的核算,原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已经还清,还有25000元的利息未还清,才出具的欠条。2、愿意偿还欠款。3、在2003年曾经给原告送去白酒3件,价值5400元,应该在借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李乙对原告李甲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承认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前,被告李乙分四次向原告李甲借款共计60000元,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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